近日,作家马某不让患有心脏病的儿子就医一事冲上热搜榜,引发社会热议。有报道称,在发现儿子心脏有问题后,马某反对带他去做检查和手术,并始终坚定地认为“心脏怎么能动”?最终,年仅13岁的孩子在儿童节那天倒在自家厕所里猝然离世。
此事被报道后,不少网友指责马某未能履行作为一名父亲的监护职责,剥夺了其儿子正常就医的权利。还有一些网友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父母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家暴孩子等现象,提出了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怎么办的问题。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已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侵害行为的反应机制,各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要全面落实相关机制,及时发现、举报不履行监护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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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孩子就医就学
是家长的监护责任
据报道,马某儿子上一年级时,学校常规体检测出其心率超过130次每分钟,母亲想带孩子去医院检查,马某不同意。后来马某大儿子发现了弟弟的异样,带其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心脏二尖瓣膜闭锁不全,需做微创手术,马某再次反对去做检查、手术……
父亲拒绝送患病孩子就医,在很多人看来感情上难以接受。那么,在法律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呢?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刘霄峰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方面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监护职责。因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健康甚至生命时,有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就医权利。限制其就医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除了规定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义务外,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也作了严格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控告。”刘霄峰说,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在刘霄峰看来,一些悲剧的发生并非我国立法不够完善,而是监护人和知情人的“冷漠”所致。“孩子父亲不愿意送医,经常接触孩子的人如学校老师、校医等,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都可以向民政等部门反映,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孩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送医治疗。”
除就医外,近年来,少数家长以“传统教育模式存在缺点”“到学校学不到东西”“自己在家也能教”等原因不让孩子入学。比如上海市普陀区一位母亲全职在家,觉得自己有时间也有能力进行家教而不让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我们夫妻二人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有能力教好孩子”。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说,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少年儿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法律后果也给出了明确规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因此,教育子女并非父母能够自行决定的家务事、私事,而必须依法进行,如果父母不能保障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郝佳说。
应合理行使惩戒权
关注未成年人需求
近年来,孩子被家暴、虐待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前不久,山东招远一男孩遭家长打骂、身上有多处淤青的视频,令很多网友深感愤怒。目前,当地警方已对涉事家长采取强制措施,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招远市妇联通报称,调查期间,相关学校负责保证学生正常学习。
遇到孩子不听话、犯错误时,家长对其施以适当惩戒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家长在管教孩子时动辄上升为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
郝佳说,惩戒权目前尚处于学理探讨阶段,在学理上确实会谈及惩戒权的边界,如程度、方式、方法等。但目前惩戒权尚未被法律认可为一种确定的权利,在这一前提下,任何打骂孩子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郝佳介绍,为防止家长滥用惩戒权,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2月,广东汕头的杨某因对孩子小杨填报入学志愿不满而殴打致其身体受伤。小杨于当日报警,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母亲陈某就此提起诉讼,请求小杨由其直接抚养。法院受理后,针对杨某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对其进行家庭教育。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纠正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升阳认为,现实中很少有家长会因实施暴力而受到惩罚,一个原因是这里的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对发生暴力的情况怎么惩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要想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加强法律对“暴力”的认定,还要培养家长的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各种途径让大家认识到“好孩子”不是被暴力出来的,而是被尊重和教育出来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家长对子女的惩戒,必须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批评教育为限,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而不得对子女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创伤。否则,家长实施的惩戒就偏离了教育子女的目的。如果父母滥用惩戒权,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则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虐待罪。”
此外,近年来为防范孩子沉迷电子产品等,一些家长在孩子房间安装摄像头,查询孩子在网上的聊天、浏览和购物记录,引发了不少孩子与家长间的冲突。
孟强说,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因此,家长不宜采取监视监听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而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未成年人沟通,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监护权受法律约束
越界会被撤销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专家指出,对越界的监护权必须拉紧缰绳。
“严格来讲,监护是一种资格,是对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补足。父母监护与一般监护不同,还带有照护、养育等父母子女关系内容。站在家长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义务和责任的综合体。”郝佳认为,对于监护人怠于履职或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或面临监护资格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问题家长的监护资格,目前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可以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的,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还有一些单位和组织,如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起诉责任,即当其他有权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的人和单位或组织未及时提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郝佳说。
孟强说,家长在行使监护权时,不能将家庭当作自己的王国,不能将子女当作自己的附庸,更不能滥用监护职权而对子女造成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例如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从学校到医院到司法机关,我国已经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侵害行为的反应机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这些规定,将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杜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孟强说。
在鲁升阳看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法律及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宣传,导致一些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随意管教。为此,他建议,加强必要的法律宣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意识,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家长监护权行使边界的认识也不高,导致在实践中相关规定很难贯彻落实下来,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此外,要加大处罚力度。“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禁不止。在父母对子女有怠于履行监管或存在监护侵害行为时,必须落实相关处罚措施,让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出面,对问题家长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