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规范民营医院医保定点管理的建议,国家医保局日前答复称,医保部门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均能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国家医保局介绍,2015年6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理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保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应始终坚持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协议变更、中止和解约的不同情形,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