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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张明慧
想快速瘦身,却买到“三无”减肥药,不仅没达到减肥效果,还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症状,消费者遂将卖家诉至法院。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2022年,想要减肥瘦身的王某看到范某售卖一款名为“韩处加强版”的减肥药,号称这款减肥药可以一个月瘦5斤至20斤。同年2月至3月,王某先后两次在范某处网购减肥药,合计花费5400元,范某通过快递向王某邮寄该产品。
王某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的症状,查看减肥药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等标签,怀疑该产品存在问题,后将产品送去检测,发现范某提供的减肥药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药品“麻黄碱”。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范某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通过网络方式从范某处购买案涉产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该案涉及的商品没有注明“国药准字”字样,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相关文件,“减肥功能”系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故案涉产品应属于食品。
范某作为经营者,在法律对食品标签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并且根据检测报告案涉产品含有“麻黄碱”,系不合格产品。聊天记录中范某也自称“减肥药在国内本来就不合法”。故可认定范某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范某虽抗辩称王某是“职业打假人”,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影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法院判决范某在限定期限内退还王某货款5400元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4000元。范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