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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梯间有燃气管道通过,且10余年未整改。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对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怠于履行燃气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判决,确认其怠于履行燃气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新洲某住宅小区一期住宅共4栋,2011年建成交付。其中,小区3号楼和4号楼为地上11层住宅,建筑高度30余米。2011年12月,该小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竣工。
2022年7月,新洲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小区3号楼、4号楼的疏散楼梯间有燃气管道穿过,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辖区内燃气安全具有监管职责,但其却怠于履职。2022年10月,公诉机关向新洲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中,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案涉燃气管道完成了整改。公益诉讼人虽撤回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请求,但仍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
2023年2月,新洲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确认武汉市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怠于履行燃气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案宣判后,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表示通过此案,深刻认识自身在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将举一反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燃气安全。